1.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吗?
答: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资格预审只适用于邀请招标,这是一种误解。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所有采购方式都可以组织资格预审。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需要变更招标文件中的某项货物的技术参数,发布变更公告可以吗?
答:如果不是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仅变更技术参数是可以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3.询价采购项目需要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吗?
答:需要。财政部74号中明确了询价小组的职责,其中就包含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和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4.资格后审的定义是什么?一般在哪个时间段进行?
答: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之后对供应商进行的资格审查。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中没有定义,但可以参考2013年4月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分为两种情况,常见的情况是在开标之后评标之前,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审委员会不进行资格审查,参考法律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另外一种情况是在定标之后,采购人发现,由于中标供应商资格发生了变化,不具备履约能力,此时所做的资格审查,也是资格后审的一种,但是其结果要经过原评标委员会确认。
5.公开招标项目,总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的员工作为投标代表人来投标么?
答:可以,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员工也是总公司的员工。目前,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授权本单位的员工去作为代表人投标。但建议使用本单位员工,因为投标现场涉及到一些法律文件的签署。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易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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