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到表上统一签字,这种做法正确吗?会造成那些后果?正确的做法又是怎样的呢?
1.要求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到表签字做法是错误的
理由:让资格预审申请人在签到表上签字,会导致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相关信息泄露,客观上给串标创造了有利条件和机会。因为后面递交文件的均可以看到前面的相关信息。
招标代理这样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正确的操作方法是什么?
在《招标采购代理规范》中是这样表述的: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5.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6.5.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以及所申请标段/标包;
(2)申请人名称;
(3)申请文件递交时间;
(4)申请文件密封情况;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经送达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
笔者认为:6.5.1和6.5.2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代理机构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出据的是签收凭证,签收凭证经送达人和接收人共同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第二,签收凭证上应当准确表述相关信息。
签收凭证是一对一,而签到表是一对多,一对一不容易造成信息泄露,而一对多是很容易造成信息泄露的。因此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一定要注意,否则造成信息泄露会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
注意:在填写签收凭证时,尽可能不要问递交文件代表您是那单位啊,投那个标段啊等,会容易引起信息泄露,一切以递交的申请文件封套上注明的信息为准登记。
来源:龙哥讲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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