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某省财政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目的是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但笔者认为,企业减负有多种渠道,投标保证金不应成为应有之义。
投标保证金可以起到约束投标人行为的作用
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很有必要,可以约束投标人的行为,使其遵守承诺,必要时可以采用不予退还、没收等处罚措施,对规范投标人行为、净化投标环境、提高采购效率能够起到积极作用。投标保证金本身不会对企业的成本造成很大的提升(一般只要及时退还),而且成本应当综合考虑整个项目的成本,投标保证金的取消可能会增大围标串标或放弃中标的几率,间接增加了采购成本。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应由采购人决定
收取投标保证金是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赋予采购人的合法权利,实践操作中,绝大多数采购人为保障其自身利益,往往都会选择收取投标保证金。近年来,国家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不断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给予采购人更多权利,以充分体现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以部门文件形式禁止采购人收取投标保证金,实际上剥夺了采购人的合法权利,既违背了法律法规,也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有越位嫌疑。
应该多渠道为企业减负 投标保证金不应成为应有之义
为企业减负是一项系统工程,政府采购大有作为。如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不见面开标让企业少跑路,取消标书收费和采用电子标书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大力推行政采贷、投标保证金保险等金融业务,释放企业流动资金,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对技术标准统一、市场货物充足、价格波动较小、服务标准无准入限制的通用产品,可以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等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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