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当中不时会出现政府采购项目因为样品的使用不当,影响了整个项目的顺利进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出台之前,关于样品的提供与使用管理问题,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均没有相关的规定,87号令首次对样品的提供与适用管理作出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导向就是:样品能不要就不要。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采购预算近300万元的艺术墓具及安装项目,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七种艺术墓具的技术参数、部件表及效果图等采购需求,并要求投标人投标现场提供部件表中所有原材料(石头)实物样品。某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要求提供实物样品到现场参加投标,样品数量多且杂,大大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之后,该供应商因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当地财政部投诉。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并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要求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内容后重新采购。“我们认为,因为这个项目采购的是艺术墓具,墓具上的图案属于艺术品,所以,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合理的,但应该根据实物进行缩小比例提供。另外可选择性要求其提供样品实物,而不能要求提供全部实物样品。”处理此投诉案例的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
那么,哪些采购项目适合提供样品,哪些不适合?记者对中央政府采购网站上近期公布的100个政府采购项目(工程类项目除外)的采购文件进行了整理。其中,公开招标项目98个,竞争性谈判项目1个,竞争性磋商项目1个。采购文件中需要提供样品的项目10个,其余90个项目均不需要提供样品。记者对这个10个需要提供样品的项目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其中6个是家具采购项目、3个是印刷服务采购项目,另有1个证书制作采购项目。详情请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家具采购项目大部分都要求提供小样,只有一个家具采购项目要求提供了办公椅,但此项目其余需提供的也均是小样。而印刷服务采购项目和证书制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则约定按照要求打样。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就会增加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尤其是提供的样品难以再利用,或者样品的体积较大或重量较重时。而成本的增加就会直接导致投标人一旦未中标,其提出质疑和投诉的概率就会明显增加。”业内专家、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为了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某设备是否具有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就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87号令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所谓‘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判断,一般适用于特殊定制的产品。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资料;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但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主要材料、备件的样品,或者实物图样、模型小样等。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或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进行投标。”某业内专家认为。
作者:董晓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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