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高校采购一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总预算为350万元,分别为学校的五个院(系)购置仪器设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属性分类,将该项目分成IT设备、仪器仪表、试剂耗材、冷藏设备等四个分包,并允许投标人多包投标。
投标截止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抽取评审专家后,在查验采购人单位出具的采购人代表评委的授权书时,其授权书上写着张三、王五、李四、刘二四个人的名字。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这种授权书大大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属于无效授权,请求采购单位变更授权采购人代表评委人数。
采购单位代表表示,这是学校党委为了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作出的决策。采购代理机构翻开法律条文耐心地进行解释,采购人代表还是一副我行我素的样子。后来,采购代理机构请来法律顾问进行解释,反复讲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的权威性,以及按采购单位这种做法所带来的后果。采购人代表才渐渐地松口,表示与各院系进行商量,最终四名代表推举一人参加评审活动,并重新制作授权书,这场危机终于以良好的结果宣告结束。
问题引出
采购项目分包,采购单位可以派出多名代表参加评标吗?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存在分成多包的情况,采购单位为了充分体现所谓的“民主”,便以使用部门有要求为理由,向采购代理机构申请派多位代表参加本项目每个分包的评审。这种情况看似合理,但既不合法也不合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每一个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专家占三分之二,而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人数的占三分之一。如果由5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应为4人,采购人代表只能是1人;如果是一个预算超过1000万元,或者技术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可以是7人,其中专家人数应为5人,采购人代表只能是2人。
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或者竞争性磋商的采购项目,一个采购项目只有一个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单一来源协调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如果一个项目出现每个分包一个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参加项目评审代表的总人数势必大于三分之一这个法定人数规定,将造成项目废标。
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问题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有的采购人认为中标后马上签定合同,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也不会影响评标结果,这种想法也是错误的。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审专家名单。只要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一公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便一目了然,投标供应商便可轻而易举地抓到把柄,引起质疑投诉,采购项目可能会重新采购。所以,马上签订合同是行不通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刘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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