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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被禁供应商法人代表马上成立新公司,还能参与政采项目吗?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一维修工程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采购。在报名截止时共有A、B、C、D四家公司报名参加谈判。

  在竞争性谈判期间,只有A公司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B、C、D三家公司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谈判活动不得不终止。

  在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的竞争性谈判采购中,D公司没再报名参加谈判,只有A、B、C三家公司再度参与。

  在第二次组织谈判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发现,B公司和C公司的初次报价都比第一次参加谈判时的初次报价高出近20万元。发现异常后,采购代理机构把情况反馈给当地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A、B、C三家公司在第一次竞争性谈判活动开始前,就已经恶意串通,拟由A公司中标后给B、C两家公司一定报酬。但到了谈判现场,发现存在真正的竞争对手D公司,便故意导致谈判失败。

  在第二次竞争性谈判开始前,A、B、C三家公司商议后,由A公司联系D公司,给予两万元的报酬,劝其不要再参加谈判。D公司退出后,A、B、C三家公司商议一起哄抬报价,拟由A公司以高价中标后,利益均沾。

  当地监管部门查清真相后,对A、B、C、D四家公司不仅予以了经济处罚,还将他们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但没过多久,A、B、C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重新成立新公司后,再次参与了这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虽然明知他们之前的违法行为,却苦于找不到法律依据对他们进行“排斥”。

问题引出

  供应商违规被禁入后,其法人代表马上成立新公司,还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供应商被处罚禁入后,其法人代表成立新公司,再次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这种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中,也的确找不到明确的法条对此进行限制,但并不表示这种现象无法规范。

  这种情况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要求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在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还可以通过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对供应商不诚信行为说“不”。比如,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所在的公司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还可以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台规定,禁止这样的法人代表或工作人员短期内成立新的公司。据了解,目前有的地方工商部门已经规定,“凡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其法人代表三年内不得担任新企业负责人”。随着供应商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部门信用信息关联互通、信息共享后,这种现象能够得到遏制。法人代表所在的企业一旦违法违规,短期内就不能再成立新公司,也就不能再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因此,对供应商的信用管理应当尽早完善,并且做到互联互通,让违规者真正受到应有的处罚。

  另外,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细化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时,也可以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法人代表提出相应的要求,避免本案例中的“问题”,任法人代表怎么变身也无济于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文链接:https://www.ylg6878.com/13515.html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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