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以质疑中标结果吗?
答:可以,只要参加了该项目,就可以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时需要委托方进行市场调研吗?
答:不用市场调研,直接委托即可。《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3.A公司为招标人(国企),B为A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的法人不是同一人,B能参加A组织的招标项目投标吗?
答:不可以,属于串通投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采购项目中既包含集采目录和部门集采目录的货物,如何委托采购?
答: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5.招标文件里设备清单中参数带星号是不是必须满足?
答:按招标文件要求判断,如星号为无效投标项,那么应是必须满足的,有时星号条款也可以是评分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虚拟资源,购买后不退款不换货,谨慎购买。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