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公司中标后,可以授权给分公司来完成该项目吗?
答:可以由分公司承担该项目,但中标人为总公司,应由总公司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可参考《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互为对方公司的股东,这两家公司能参加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吗?
答: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邀请招标采购项目,发布公告时错发成公开招标公告,现在公告已经发布了要怎么解决?
答:可以发布澄清公告进行澄清修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4.签订采购合同时,采购人表示其中有些设备不再需要,希望将合同付款金额减少,供应商也同意了,可以这样操作吗?
答:不可以,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5.集中采购机构招标过程中产生的评标评审费用能让中标人负担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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