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吗?
答:不限定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只要在法定质疑有效期内都是可以的。《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2、采购进口产品可以使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吗?
答:可以。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3、货物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不足100万,可以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采购人代表必须是专家库里面的专家吗?
答:不是。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而采购人代表是由采购人授权进入到评标委员会中,可以不在评审专家库中。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5、法律服务招标项目中律师人数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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