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六类财产可申请保函
抵押是申请保函的主要形式,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六类财产可以抵押。一是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是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是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是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由于法律规定是原则问题,较为宽泛,而相应的《司法解释》则较为严谨和可操作性强一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是对法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权威解释,明确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是对法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明确解释。
六类财产不可申请保函
根据《司法解释》,六类财产不得作为申请保函的抵押物。
一是土地所有权。
二是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与乡镇、村企业厂房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另外还有机关法人的公益性财产;案例中,如果A供应商是将本属于单位幼儿园的教育用房作为抵押物申请保函,则申请属于违法,N银行应予以拒绝。
四是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存有争议的财产;案例中,如果A供应商所抵押的房屋没有到房屋登记部门登记,则不能申请抵押。
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这里仅指抵押设定时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如果是设定后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抵押权追及性和物上代位性,主张自己的抵押权。案例中,如A供应商抵押的房屋在抵押前已被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便不能申请抵押保函。
六是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案例中,如果A供应商所抵押的房屋属于违法、违章建筑,则N银行可以拒绝提供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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