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条件可以通过发布澄清公告修改吗?
答:澄清不得改变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2、公开招标项目,挂网前一定要请专家评审标书吗?
答:邀请专家论证以及在网上证书意见不是必须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必要时可进行论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3、供应商前期对采购单位的图纸提出过修改和建议的,有资格参加该项目的投标吗?
答:建议该供应商不参加该项目,否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参与过设计或规范编制的供应商,在设计修改过程中可能暗含有利于自身参加竞争的内容,因此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4、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投标人所投产品进行判断,如果所投产品为大型或中型企业生产产品,那么该投标人不享受价格折扣,否则可以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5、已经报名截止的项目发布补充公告是否需要延长报名时间?
答:除了报名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其他情况不得延长文件获取时间。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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