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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投诉的处理结果需要公告吗?

1、供应商投诉的处理结果需要公告吗?

答:需要。《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2、面对过了质疑期后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是书面文件拒绝还是直接口头回绝?

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本部门规定回绝,可以口头回绝,也可以书面回绝,通常来说口头回绝即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参与单位需在省级及全国电视媒体评选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参与招投标公司需注册满五年以上。以上两条作为竞争性谈判的参数要求可以吗?

答:不可以,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同时政府采购法只要求提供营业执照,经营年限属于差别对待。参考法律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4、新成立的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要什么条件?

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且在信用记录查询中无不良记录即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5、单一来源项目前期论证专家能否成为该论证项目的采购小组专家?

答:法律没有禁止单一来源论证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只要是有经验的专业人员,都可以参加单一来源的洽商。参考法律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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