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文件在没有公布之前,可以给潜在供应商看吗?
答:不可以,这种情形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只有货物类项目才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工程和服务都不适用询价。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采购文件存在重大歧义,可以现场进行修改,然后再进行评标吗?
答:不可以现场修改,应停止评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4、中标公告发出几日后,才能向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
答:应当同时发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5、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可以列为评分项吗?
答:如果是纸质投标文件,为了评审方便,可以将标书编制质量作为评分项,但应尽量量化,如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目录等,且分值不宜过高。可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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