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人没有明确收货地点,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吗?
答:可以提出质疑,采购人应依法进行答复,明确供货地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供应商在法定期内邮寄的质疑函吗?
答:邮寄也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不得拒收。《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参与论证的专家能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标吗?
答:可以,财政部18号令规定不可以,但87号令中无此规定,随着87号令的发布,18号令已废止,因此论证专家可以参加评审活动。
4、两次竞谈项目都因只有一家供应商应标而失败,可以就此变为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吗?
答:不能就这个缘由来变更,如果选择单一来源,应符合法律中明确的适用条件,否则应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可修改技术指标,推荐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等,保证项目成功。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5、供应商在评标结束后要求公布自己公司的打分明细,可以公布吗?
答:不可以,评审情况应依法保密。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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