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若是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期限不足3日的,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是对开标地点、开标时间,或者是减少投标证明材料、调整采购数量这样的小幅调整,应继续延用原招标文件里的投标截止时间进行开评标,后续可在采购合同签订时补充签订变更内容,但不得改变原招标文件内容中的实质性条款。如果是必须做出的修改,像是强制技术参数、安全指标这样的,招标方可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财务部门,获批后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如果给投标人造成损失,还应给予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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