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为什么要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政府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主要目的有四点:
一是净化市场环境,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建筑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是防止腐败,维护国家和政府的形象;
三是节省建设投资,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保证项目质量,减少不良事故的发生。
监管部门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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