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作为投标人要进行投标之前需要交了投标保证金,这是对投标人的约束承诺,在招投标活动后就会退还给大家。但在一些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是可以不退还的,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情况。
根据政府办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①“第三十五条…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②“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除了上述不予以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外,招标人还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以退还的情形,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承诺接受此项规定。
问题:个别交易中心直接划扣投标保证金抵行政处罚罚款合适吗?
个别地方交易中心代收、代管投标保证金,存在行政监督部门直接划扣投标保证金抵行政处罚罚款的做法。这种做法的法律性质属于强制执行,但这种强制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有权划拨存款的行政机关只有法院、税务、海关,其他审计、统计等行政机关不具备该项权力。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维护好招投标的秩序,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益做出的约束规定,只要我们遵守招投标规定按要求投标,就不会发生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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