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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制作特训营

哪些情况应该废标,废标后如何处理?

中型企业可以给予价格扣除吗?

答: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扣除,《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哪些情况应该废标,废标后如何处理?

哪些情况应该废标,废标后如何处理?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应予以废标。废标后,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可以是采购人委托的非本单位人员吗?答:《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理论上是可以的。但需要注意,代表不得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关于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可以不要求吗?有硬性规定吗?

答:现在很多地方都取消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不收,如果想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74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之前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中标后,采购人能否单方面终止合同?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投标书没有封面,会被判定为无效投标吗?

答:按照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处理,如果按要求编制装订投标书是实质性要求,那应将该投标人判作无效投标,反之正常评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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