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招标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撤回投标书的情况,然而提出撤回投标书的,大部分都是第一中标候选人。那么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首先大家要清楚的是,开标后撤回投标书是违法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书,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书,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书,就是对递交投标书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书,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书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书的投标人,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书。
针对开标后撤回投标书这种情况,招标方有这些处理权利:联系第二名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除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招标方式或者重新招标外,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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