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近三年投标产品政府采购业绩进行评价,1份有效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得2分……”,招标文件这么设置同类业绩评分项可以吗?
答:不可以。按上述设置,若以2020 年6 月进行开评标为例,“近三年”的时间要求会出现至少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认为是指2017 年、2018 年、2019 年这整三年,并不包括2020 年1-6 月;第二种理解是指2017 年6 月开始到2020 年6 月共三年。显然,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恰好处于争议时间区域,对项目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议,采购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不应使用“近期、近几年”等模糊描述,而最好精确至某年、某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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