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政府采购法律没有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禁止性规定。
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限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和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不得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原文链接:https://www.ylg6878.com/14687.html 转载请注明。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虚拟资源,购买后不退款不换货,谨慎购买。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