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改革创新研究方案类项目,评审因素中设定类似业绩:根据投标人提供保税区改革内容研究相关业绩进行打分,每提供一个市级及以下保税区改革业绩得2分,最高10分,每提供一个省级保税区改革业绩得3分,最高12分,每提供一个国家级及以上保税区改革业绩得5分,最高得25分。本项最高为25 分,上述所列政府采购业绩评审因素是否存在排他性?
答:该案例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予纠正。首先,业绩限定在保税区改革业绩,属于限定特定行业领域的业绩,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次,最高得25 分分值设置过高。同类业绩作为评分因素分值不宜过高,一般不要超过中小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6%~10%),否则对中小供应商构成限制性或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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