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物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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