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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重构政采招投标制度

财政部近日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评审机制等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拟重构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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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评审机制是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据了解,《征求意见稿》遵循国际通行的“需求明确基础上竞争报价”“符合需求情况下低价中标”的公平竞争原则,建立采购需求、采购方式、评审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对评审机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从源头上规范招标的范围,防止需求不清的项目滥用招标。强调对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项目,才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对于不能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细化方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项目,则引导采购人依法采用谈判、磋商等非招标方式采购。二是完善评审制度,在需求客观、明确的基础上,着力增强评审规则的刚性约束,包括强调最低评标价法的应用,强化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客观量化要求等,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三是为实现“优质优价”目标,促进高质量发展,《征求意见稿》还建立了“优质基础上优价”的评审机制,包括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采购人在评标中的话语权;完善评标规则;引入双信封开评标制度;完善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的规定等。

为降低准入门槛,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减少供应商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细化了资格条件设置要求,从正面梳理和列举了投标人资格条件,明确资格条件设置要求,还从反面规定了设置资格条件的禁止情形;完善了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了招投标透明度,增加了采购意向公开规定,提高了资格审查、开标以及评标的透明度。

在优化交易规则方面,《征求意见稿》完善了邀请招标制度,细化明确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完善投标人邀请方式与具体操作规则;明确了招标文件的竞争性标准;引入了“等标期”概念及设置规则;完善了终止招标和流标的操作规则;优化了多个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规定;完善了招投标“容错、纠错机制”。

《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关于电子招投标的规定,以贯彻“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要求,适应电子化采购趋势。其中包括在总则中增加了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招投标活动的规定,并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具备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和便利性,支持和满足监管部门依法监管要求,不得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等;在招投标流程中增加了与电子招投标有关的规定;增设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为增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与其他相关政府采购制度的衔接,如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意向公开、履约验收管理等,增加了相关指引性规定,精简了原有条款。完善了投标有效期、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修改、投标文件澄清、投标报价修正等相关规定,补充了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整合了投标报价或评审得分相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规则等。

据了解,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政府采购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需要对18号令适时进行完善。为此,财政部于2013年启动18号令的修订工作,并在2017年公布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近年来,为促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要求尽快落地,财政部在全力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的同时,在不突破现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前提下,贯彻《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对87号令进行了修订。

根据《财政部2021年立法工作安排》,财政部将力争在年内完成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等规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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