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这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招投标采购人更好地实施采购提供了便利。
但在采购实践中,因为特定条件没有提好,导致的质疑投诉多有发生。
那么,招投标采购人应该如何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好合法合理的特定条件呢?
特定条件 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合
“特定条件设定的基础是与采购需求相适应。首先,根据采购需求的内容来确定行业;其次,查阅行业法规,核定适合的资质。特定资格不能要求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资质,也不能要求超出需求实际需要的资质。”曾就职于某集采机构的王春林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国务院多次发文取消、修改多个行业的资质要求。例如,物业服务已不需要资质,因此,需要特别留意设特定资格应当是法律明文要求的强制资质。行业协会设定的资质一般不作为特定资格。”王春林表示,在设定特定的资格条件时,首先应注意合规性与时效性。
其次,应重点关注财政部以及行业主管部委、地方政府的最新要求。比如,信息化产品的采购,在推进国家信息安全的背景下,注意采购需求中是否有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若涉及,需要设置相应的特定资格。
第三,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的要求,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营商环境优化的大背景,合理设置特定资格,不得擅自提高。
特定资格 应保证充分竞争
河南省濮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资深从业者郝其俊总结了采购人在设置“特定条件”时的三点注意事项:
一是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如果特定条件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是不能作为特定条件的。同时,选择特定的资格条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节能环保产品推广等。
二是设定特定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对供应商应当采取一致的资格审查标准,特定条件不得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并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是设置特定条件后,要保证项目依然具有充分竞争性,确保该项目至少有3家以上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等。如国家在有关节能产品的强制采购中,就明确规定满足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数量要大于或等于5家以上,其目的就是要保证充分竞争。
西安交通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唐飞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西安交通大学则是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的要求,对于需要设定特定资格条件的采购项目,只允许设置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资格条件。同时,加强采购需求与评分办法的论证,保证良好的采购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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