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但这不不代表在招标投标中不存在任何的投标限制。根据当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投标限制,并非所有投标人都可以参加任何招投标活动。今天就同一单位在参与前期设计是否可参与该项目后面的施工投标的问题展开探讨分析,整理分享。
若参与的招标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两阶段招标”,则参加前期技术方案投标的投标人,可以参加下一阶段的投标;否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期设计单位不允许参加后续的施工项目投标。
大部分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上面的方法去理解的,但依据相关对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限制性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时,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将被废标。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与一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根据以上法规,设计单位不能参与其有关系的施工招标项目,即一个工程,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一般不是同一家单位。但是,除了以下情况: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总承包招标项目的中标人,设计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肯定是同一家单位。
简单来说就是:
一个施工招标项目的设计单位不能参加其设计的招投标活动,并且这次招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也不能参与本次投标。
1.如果仅仅是设计招标,那么设计公司可以参与设计招标。
2.如果该设计单位同时具有施工资质,那么该设计单位可以参与不是该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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