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及到招投标三大类:工程、货物、服务,这就需要我们参与人员详细了解各个招标的分类,在适当的情况场合下使用相应的招标方式,这样才不会造成失误。前面有详细说了货物类招标,今天来和大家分享服务类招标是什么意思?服务项目招标的方式特点主要有哪些?以及在项目中同时有货物有服务,该如何招标。
服务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方法和标准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经济行为。
服务项目招标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与货物、工程招标相比,服务项目招标有以下几个特点:
(1)通常涉及到无形商品的提供,其质量和内容难以像货物和工程那样量定,有时很难精确描述其技术规格;
(2)其评审程序侧重于质量(这主要由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技术和专门知识决定),而不是货物、工程招标所偏重的价格。而且,越是智力投入高、对专业技术水平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价格因素在评审在所占的比例就越低。
(3)有的服务项目(如科研开发、设计,广告,电信等)涉及某些特定技术或技术,往往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息息相关,只须一定范围的供应商能满足要求。因此,不能要求其像货物、工程招标那样发布招标通告,使用权尽可能多的投标者参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征求建议书、参加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
徐舟:关于混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问题,是87号令起草过程中讨论的一个重点。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条则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界定项目属性的目的是明确项目采购过程的法律适用问题。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两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概念、范围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已经解决。而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真正区别主要有两个,其一是价格分值的比例,其二是可能涉及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也就是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问题。除了这两点,货物和服务项目在招标投标法律适用上并无什么区别。
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来确定项目属性:
优点是: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
缺点是:一些项目的实施效果可能会跟采购人的预期有偏差。
以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为例,这类项目既有硬件,也有软件,大多是货物所占的比例高于服务,除非是一些偏重软件开发的项目。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定性,这类项目应属于货物类,价格分值的占比为30分以上。但如果归为服务类,价格分值的占比为10分以上。当然,价格分值越高,投标人选设备、选产品的时候,肯定会选偏经济型的,不会选那种偏贵但性能较好的设备和产品。这样一来,采购人可能就不乐意了。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虚拟资源,购买后不退款不换货,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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