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评审结束后,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公示结束后,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了招标人如何定标的规则,但没有规定在招标人授权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该如何定标。
请问评标委员会该如何确定中标人?可以参照这条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
可以。《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结合前后文来看,该法条是在默认为招标人自己行使定标权的前提下的表述,如果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定标,出现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时,评标委员会可在委托权限内,依据该法条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根据项目特点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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