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
例如招标项目启动所需的一些先决条件(如审批和核准手续、所需资金、规划许可证等)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工作不得不终止。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招标项目不得不终止
包括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和社会因素(如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罢工、骚乱等)。除去这些可以终止招标的特殊情况,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终止招标的情形有:
招标人重新调整标段划分;
招标人改变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范围;
已发布的招标项目基本信息不准确等…..
能够看出,这些情况都或多或少都与招标准备工作的不充分有关。因此,招标人充分完成招标前的计划与准备工作,能有效防止终止招标的情况发生。
如果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还有很多后续工作要做。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终止招标时招标人应承担的义务如下: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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