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招标人启动招标程序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其具体原因有四点:
1、招标人终止招标的行为违背了《招投标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2、若允许招标人能够擅自轻易终止招标,会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正与公平,可能会出现先定后招、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3、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会打击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
4、招标人不能擅自终止招标有助于促使招标人更好地完成招标前的计划与准备工作。
但是,如果招标过程中出现了非招标人原因而无法继续招标的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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