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招投标采购中,分公司是否会受到总公司或总公司其他分公司重大违法记录的影响?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评判当然包括分公司,因而总公司所受处罚必然及于分公司,总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将视为分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如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资格条件,分公司的投标将直接受到影响。
至于其他分公司的重大违法记录,根据上述原理,其他分公司所受处罚必然及于总公司,由此,投标的分公司亦会受到影响。
(二)在招投标采购中,分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或总公司其他分公司的资质、业绩?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投标时既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业绩,也可以使用总公司其他分公司的资质、业绩。
(三)分公司能否与总公司或总公司其他分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能与总公司或总公司其他分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四)分公司能否与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共同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五)分公司能否与总公司或者总公司的其他分公司组成联合体?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分公司不能与总公司或总公司其他分公司组成联合体。
(六)分公司能否与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组成联合体?
分公司与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可以组成联合体,且该行为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因分公司投标行为及于总公司,应当将这类联合体理解为“总公司”与总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组成的联合体。如二者中存在中小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4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该联合体无法享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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