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支付模式存在着一些弊端。接下来分别从造价咨询单位、施工企业、业主的角度进行分析。
(1) 造价咨询单位难以收到“核增额”产生的效益收费
如果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既有“核增额”,又有“核减额”,按照现行的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应该分别计取“核增额”和“核减额”产生的效益收费。但是在工程实践中,造价咨询单位通常难以从受益的施工企业那里收到“核增额”相关的效益收费。
工程项目业主作为造价咨询合同的委托方,一般是根据最终的竣工结算“核减额”,按照咨询合同约定的比例向造价咨询单位支付效益收费,工程业主不仅不会代为支付“核增额”相关的效益收费,而且“核增额”,会冲抵掉部分“核减额”,导致最终的竣工结算“核减额”下降,从而减少了支付给造价咨询单位的效益收费,给造价咨询单位带来经济收益上的损失。
(2)施工企业不因竣工结算送审价虚高而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企业和造价咨询单位都是独立的市场行为主体,在现行的造价咨询收费模式下,造价咨询单位通常都会想方设法尽量做大“核减额”,从而提局效益收费,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施工企业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也经常会有意或无意地“做高”竣工结算送审价,施工企业的行为无形之中与造价咨询单位形成了配合。如果竣工结算送审价中的虚高部分被造价咨询单位核减掉,对施工企业而言,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如果竣工结算送审价中的虚高部分没有完全被造价咨询单位核减掉,施工企业反而会有收益。而且在现行的竣工结算模式下,无论竣工结算送审价中的虚高部分是否被核减掉,施工企业并不会因为有意或无意地“做高”竣工结算送审价的行为而承担任何经济上的责任。
(3) 业主承担了竣工结算送审价虚高导致的额外效益收费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施工企业和造价咨询单位的上述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通过对所在的建行造价咨询中心近五年完成的竣工结算审核项目的统计,可以看出竣工结算“核减额”占项目竣工结算送审价的比例,有的高达30%,低的核减比例也达到10%,绝大部分项目竣工结算核减的比例在20%左右。这样高的核减比例,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施工企业的竣工结算送审价虚高。上述数据也从一定角度上说明了业主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竣工结算进行专业审核的必要性。造价咨询单位发挥自身在工程造价方面的经验和专业优势,帮助业主挤出竣工结算送审价中的“水分”,理应得到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效益收费。在现行的造价咨询费支付模式下,业主须承担因为竣工结算送审价虚高而超出合理水平的造价咨询效益收费。
由此可见,现行的竣工结算审核造价咨询费支付模式,从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施工企业“做高”竣工结算送审价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时配合了造价咨询单位做大“核减额”目的的实现,从而导致业主承担了较高的造价咨询费,甚至还承担了高于合理水平的工程竣工结算价(如果造价咨询单位没有能完全挤出竣工结算中的 “水分”),这都使业主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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