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包括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上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XXX元以内不予计取,XXX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该阶段的程序设置为:(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2)工程交付;(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下述内容,即: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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