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投标=投标无效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
无效投标≠废标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无效投标”和“废标”是两个涵义完全不同的术语,却经常为人们所混淆。
“废标”指整个招标活动作废,须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无效投标”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废标”的权利在于采购单位及政府监督单位,“无效投标”的权利在于评标委员会。
我们常讲的“被废掉了”,包括许多文章里讲的大多数“废标”情形,应当属于无效投标,并不是真正的废标!
投标无效的情形
1、未交应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包括:
1、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投标文件。
2、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多个报价的投标文书。
3、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书。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无单位盖章的投标书。
当出现了上述情况之一,投标就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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