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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组长环节出现分歧,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

某医院委托代理机构对某医疗设备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前期进展顺利,项目开标后代理机构按照正常流程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了该项目的评标工作。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4位评审专家和1位采购人代表共5人组成。

评标开始后,代理机构经办人员按照常规流程完成了评委情况、项目情况、评标注意事项等的介绍,随后进入到推选组长的环节。起初,R专家与H专家互相推荐对方担任组长,然后Z专家又推荐X专家担任组长,同时表示H专家的工作岗位及专业职称与医疗设备不直接相关。听到Z专家的发言后,H专家不做声,X专家则表示自己不适合当组长,支持H专家担任组长。

经过几轮专家之间的互相推荐后,项目经办人员推测H专家与Z专家之间可能存在嫌隙,认为由其中任何一人担任组长都不合适,而X专家又已明确表态自己不适合当组长,故经办人员向评标委员会建议由R专家担任组长,未遭到评委的反对,评标由此继续开展。

此后的评标过程中,H专家主动发言表示自己虽不是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出身,但在工作后有过多年医院设备部门的管理经验,但Z专家仍认为其不适宜本项目的评审,言谈之中透露两人在此前曾因其他问题产生过争执。随后两人的对话由组长R专家调停,未影响评标的进行。

推选组长环节出现分歧,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引出

1.案例中代理机构经办人员的做法是否得当?

2.评标时评委出现争执,代理机构应该如何定位自身的角色?

专家点评

问题一:笔者认为,在本案例中,经办人员的做法并无不妥。

尽管相关法规一再强调,在评标过程中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干涉评委在各环节行使其独立评审权,组长与其他评委有着同等的表决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组长的人选对评标环节是无足轻重的。一个优秀的组长不仅应当流畅、熟练地完成评标的主持工作,更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出现分歧时站稳立场,平稳推进评标工作的进行;在针对相关问题进行表决时懂得保留个人意见,先由其他评委发言充分讨论,适时调停,以免自己以组长身份发表的观点影响其他评委对该问题的判断。总而言之,一个合适的组长对评标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重要的。

而相比在评标过程中的定标原则、价格分计算方式、无效标的判定等环节,相关法律法规对推选组长环节的规则介绍是比较简略的。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第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在实际的评标过程中,绝大部分项目都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自行推荐确定组长的人选,很少会出现明显的分歧,评委之间发生争执的情况更是少见。在本案例中,Z专家认为H专家存在“专家不专”的问题,不论该情况是否属实,均不是评标环节可以明确或纠正的内容,相关的工作应当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在抽取专家环节不存在问题的前提下,代理机构应当对参加本项目评标的所有专家一视同仁。而在Z专家与H专家明显不合,X专家又明确表态不愿当组长的情况下,R专家是担任组长最合适的人选。

问题二:由本案例还可以引发对另一个问题的探讨,那就是在评标环节出现争执时,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如何定位自身的角色。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确保评委的独立性的一再强调,导致少数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组织项目评标时不愿多发言,将评标现场完全交给各位评委,更不愿在评委之间出现争执、矛盾时进行调停,生怕自己的行为“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影响项目的顺利开展。

笔者认为,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评标时不仅仅只是项目情况和评标规则的介绍人、系统操作问题的解决人,而应当参与到评标的全过程中,解答评委对项目的各种问题,协助组长对相关的问题组织讨论和表决,在出现可能导致评标停滞、无法继续的问题时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从而确保评标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下顺利进行。

政府采购深改方案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针对的是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责任意识不强、角色缺位的问题,具体来说包括将采购相关工作完全委托给代理机构、拒绝参加项目评审、评审过程不愿发言等现象。而代理机构经办人员在评标环节的缺位和不作为事实上也是责任意识不强的表现,并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改革要求。

对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员来说,只有秉持一颗公心,并有着对政府采购法规的足够了解,以恰当的方式参与到评标工作中,才能履行好代理机构的职责,确保评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说明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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