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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般失信主体将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给予信用减分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四十九号公告,宣布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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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强调,政府采购、招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将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作为实施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待遇。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待遇。严重失信主体,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据悉,内蒙古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每年公布一次,公布后当年变更事项,纳入下一年度目录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包括目录代码、项目名称、信息内容、提供单位、使用权限、数据格式、归集范围、归集程序、归集路径、归集时限、公布方式、更新周期和安全级别等要素。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增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一般失信信息包括: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违反承诺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信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程序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信息等。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严重危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行为的信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信息;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的信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行为的信息等。风险提示信息包括:欠缴税款信息;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欠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信息;违反城市公约和行业规约的信息等。

  《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通过信息公开、政务信息共享和授权查询方式披露。信息主体的失信信息、风险提示信息公示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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