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招投标采购中,竞谈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不全,能要求其澄清吗?
答:不能,澄清是有范围的,补充资质文件不在法定澄清的范围之内。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问:在招投标采购中,竞争性磋商项目中,只有一家供应商符合要求,能否直接对这1家供应商进行磋商?
答:不行,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为3家以上,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的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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