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横向比较不同投标书对某一般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并且以响应参数最优的投标书为基准,对其他投标书的响应参数作为一般技术参数偏离进行加价评估。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此种做法不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编制内容原则上应当满足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能够参与竞争。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当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每个一般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该设备投标价格的0.5%,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列出该设备分项报价的,评标价格调整时按投标总价计算;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偏离加价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另行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对投标文件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应当是与招标文件设置的条款(参数)进行比较,而不是不同投标文件之间相互比较。因此,以响应参数最优的投标文件为基准对其他投标文件进行一般技术参数偏离加价的做法不妥。正确的做法是以招标文件规定的一般技术参数为基准,对响应参数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进行加价评估,而对偏离参数要求(在允许偏离范围内)的投标文件具体设定一个范围在0.5%~1%的偏离加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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