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书的。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书的行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二)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三)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
1、有权联系第二名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采购人除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者重新招标外,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3、明确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后果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门。由于此办法对投标人补充、修改以及撤回投标文件做了规定,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便疏于在招标文件中就投标人“补充、修改以及撤回投标文件”做细化规定。
事实上,投标人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还是应该在招标文件做细化规定的。因为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还要求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招标文件中作相应规定,一旦遇到这样的情况,处理起来就会比较棘手。
在招标文件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对“投标以后、投标截止时间这期间投标人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的处理措施做具体规定。如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机构者,招标机构可以接受;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需密封送达招标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字样;撤回投标应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正式文件通知招标机构”。
同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是否可行”以及将产生怎样的后果进行明示。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再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不属于对投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开标后投标人若撤回投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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