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记者从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正式实施。《办法》的公布实施是安徽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招标投标市场体系的法治保障。据了解,为杜绝低价竞标问题,《办法》借鉴浙江、湖南等省制定异常投标价格参照标准的做法,从立法层面规范评标行为。
调整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
据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原《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安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工程。修订后《办法》第一条将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条将适用范围调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解决了安徽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省级层面无法可依的问题。
规范招标文件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招标文件中设立不合法不合理的招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市场竞争的问题,《办法》第十条增加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为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垫资建设问题,按照源头治理的思路,《办法》第十条增加第三款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中标的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推进工程总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办法》第十五条增加规定: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应当推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工程。
推进联合体投标
近年来,安徽省各地在城市重点项目建设中,积极采取联合体招标的方式,鼓励建筑业企业强化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对积累企业工程业绩、提升建筑业产值增速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规范联合体招标投标行为,《办法》在第二十三条新增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建设。
破解最低价中标难题
长期以来,最低价中标一直是安徽省建筑业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严重限制全省建筑产业发展。为杜绝低价竞标问题,借鉴浙江、湖南等省制定异常投标价格参照标准的做法,从立法层面规范评标行为,《办法》第三十五条新增规定:投标人的报价为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此外,《办法》第三十五条增加规定:异常低价投标参照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统一投诉渠道
近年来,企业维权意识增强,涉及招标投标的投诉呈逐年增加趋势。为避免多头投诉、投诉无门,《办法》第三十八条统一了投诉渠道,并规范投诉行为: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推进工程担保
为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推进工程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办法》第二十二条新增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按国家规定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形式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推行电子保函。
该条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形式有三层含义:一是现金形式;二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三是电子保函。为切实解决企业办理保函难问题,为企业纾困减负,各地要加快推行电子保函,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筑工程招标项目凡是能够通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供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一律不得拒绝。
推进互联网+信用监管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为解决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滞后问题,推进互联网+信用监管,加快招标投标电子化进程,《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加规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机制,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同时推进信用评价应用。近年来,安徽省各地积极推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办法》第四十二条增加规定: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和履约现场联动机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运用投标人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和行政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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