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政府采购中心受委托,对某高校新校区的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项目的采购预算516万元,服务期限一年。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总分为100分。由于是新建校区,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较多。招标公告发布后,有17家供应商下载了投标文件,截止投标时间前,共14家供应商提交了投标文件。最高投标价为515万元,最低投标价480万元,平均价499万元。
集采机构及时组织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由四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经评标委员会资格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4家供应商都符合要求,此后评标委员会对14家单位进行综合打分。巧合的是,实力较强的A公司和B公司最终平均得分都为90.16分,并列第一,即两家公司最后得分结果一样。那么,评标委员会遇到该种情况,该如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呢?
对于该种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也明确规定了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办法:各评委按照评标办法对每个投标人进行独立评分,再计算平均分值,评标委员会按照每个投标人最终平均得分的高低依次排名,推荐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如果供应商最终得分相同,则按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排名顺序,如果报价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表决。
对于本案例,由于A公司比B公司的投标价低1万元,因此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直接确定A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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