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投标人持有进口产品厂商的授权书,其可以作为招项目的资格项吗?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也就是说,进口货物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是可以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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