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吗?
【讲解】
没有任何的规定一个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有关供应商投诉三次的相关规定来源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一款,原文是: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这个规定的理解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进行:
1.本款并非说一个供应商一年内只能投诉三次。文字上就很容易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投诉是供应商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对其投诉权利做数量的限制。
2.仅仅在一年内三次以上均查无实据的投诉时,该供应商才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此时的情形时查无实据,即靠凭空想象,捕风捉影的推理,单方的高度怀疑,但又没有确实的证据。比如就自己看到的情况,听到的情况做过大的想象,但又没有合法的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投诉。
3.查无实据的投诉当然要被驳回,但被驳回的投诉不当然就是查无实据的投诉。一个供应商在一年内即便被驳回的投诉三次以上,但如果不是因为查无实据被驳回,就不能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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