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了维护采购人的利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保证金做了相关规定。对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仍被判废标了怎么办?
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是一致的,有的供应商是通过电汇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供应商通过电汇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虽然已经到账了,但登录银行端口却查询不到,银行后台处理需要时间,这时候又到了投标截止时间。到了资格审查环节,因为查不到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就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但事后又查到供应商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了,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活动是要求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不到账只能判作无效投标。如果是因为银行的原因,导致投标保证金延迟到账,一般会查询银行方面的原因,如果银行方面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就得按无效投标处理。
从招标文件发布到投标截止时间,留给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时间还是比较充分的,建议供应商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到账的时间,尽早提交,避免出现因为保证金延迟显示,导致查不到的情况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是以转出时间为准还是到账时间为准。如果明确以转出时间为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未在银行查到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以自带证明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明确以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为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未在银行查到投标保证金,就只能判作无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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