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投诉、恶意投诉与查无实据投诉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讲解】
1、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是指:(一)捏造事实;(二)提供虚假材料;(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只有虚假投诉、恶意投诉,才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供应商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如果不是虚假投诉、恶意投诉,而是《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第一款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目前没有规定禁止投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二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出立法的改变:“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无相应的处罚规定,即没有禁止投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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