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招标人都愿意安排投标人在评标现场进行投标陈述,作为专家评标的依据或帮助专家评标。投标人陈述的情况在设计方案招标、监理招标等服务招标中出现较多。但是,让投标人在评标中进行现场陈述是不妥当的,有以下原因:
第一,投标人的现场陈述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评标依据。如果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陈述可以有利于评标专家深入理解投标文件内容,可帮助专家更客观、准确地进行评审,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进行陈述,将陈述内容以光盘形式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在投标时一并递交。
第二,投标人在评标现场进行陈述,实际上属于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时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只能是非实质性的内容,且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果投标人现场陈述内容会影响到评标专家的评审,这种陈述就不是非实质性内容了,违反了法规的规定;如果投标人现场陈述内容不影响评标专家的评审,那么陈述就没有必要安排。
第三,投标人的现场陈述通常都是以口头形式作出的,没有书面记载。一旦中标,陈述的内容无法纳入合同,对投标人没有合同约束力。
第四,投标人现场陈述过程中,一般会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信息,这违反了法规关于确定中标人之前评标委员会的信息必须保密的规定。
招标方式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报价的一次性。凡属于投标内容的,都必须在投标截止前提出,投标截止后不得再提出新的报价或对原报价做出修改。招标方式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其使用范围的局限性。对于必须要通过投标人在评审中的现场表现决定评审结果的采购项目,比如需要对培训师演讲才能、翻译人员口译水平、演员演技、设备现场运行效果等进行评价的项目,就不宜采用招标方式,而应当采用遴选等非招标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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