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要投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情形时,总是想法设法逃避处罚。近日,笔者就遇到了一个投标供应商在面临处罚时,要求撤销投标文件的案例。我们先来看案例:
有一个货物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顺利开标、评标,有ABCDE五家公司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最终进入评分环节,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序确定了得分最高的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在法定媒体上予以了公告。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三的C公司,对排名第一的A公司和排名第二的B公司提出了质疑,质疑A公司的有关认证资料无效,质疑B公司的有关认证资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经调查核实:A公司的认证资料为有效,质疑不属实;B公司的认证资料确实涉嫌提供了虚假材料。这样B公司则可能面临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这时,B公司则提出,我的投标还在投标有效期内,我要撤销投标文件。
问题引出:
1、投标供应商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撤销或撤回投标文件吗?
2、如果撤销了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还应当接受处罚吗?
一、可以撤销或撤回投标文件吗
关于投标文件的撤销与撤回,在财政部87号令中都有表述:第二十三条:“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从这两条的表述来看,投标截止时间前是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是撤销。从这个案例的情况来看,肯定不属于撤回的范畴了,但由于还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可以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撤销投标文件应承担的后果
这个案例当中的B公司是不是撤销投标文件后,就不再接受处罚了呢?这个案例的特殊性就在于B公司不是中标人,如果是中标人,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对于B公司不是中标人,但已核实到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提出撤销投标文件后,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表述,其投标保证金可以不予退还。但是否还需要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这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没有明确规定,结合业界人士的看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693号的对一起涉及撤销文件的举报处理决定,B公司应当受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理由是:首先,撤销投标文件,撤销的是投标人的中标权,并不能撤销其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其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在前,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在后,因此,其撤销投标文件也是一种无效行为,不能改变其违法事实,从而应当接受相应处罚。
(作者:乐山市市中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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