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开招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同一人甲同时递交两家投标人A和B的投标文件。经招标人查看,两家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关于递交投标文件事宜均委托甲一人办理。
招标人认为此种情况属于串通投标,两家的投标文件都应当拒收。招标人做法正确吗?遇到上述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
1、招标人认定投标人A、B串通投标,错误。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串通投标的认定主体是评标委员会。
除了评标委员会外,行政监督部门、仲裁和司法机关也具有认定串通投标的权利,而招标人无权认定投标人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做法,错误。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了投标人拒收投标文件的三种情形,投标人AB委托同一人递交投标文件不属于拒收的情形,所以招标人拒收文件做法错误。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例中,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的文件时,应当对投标人投标文件送达情况“如实记载并存档备查”。
投标文件送达情况,不仅限于密封和送达时间,它是证明招投标程序公正和规范的重要材料,是投标人以及相关各方在开标时检验确认投标文件密封状况与送达时是否一致,投标文件是否存在泄密情况以及是否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时是否有异常情况,是评标委员会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验证和判断投标文件有关情况的依据之一。
本案例中,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做好“如实记载并存档备查”,无权做任何的判断。将记载的情况提交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做出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笔者建议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投标事宜的,除应当向受委托人出具委托投标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要求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声明受托人不存在受托承担同一项目的招标或者投标,以避免构成违法。
特别提示:本产品为虚拟资源,购买后不退款不换货,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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