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对符合顺延条件的项目报主管部门审定进行顺延后,还要重新进行结果公告,防范相关的风险。
另一方面,鉴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应为投标人投标时的投标报价。
因此,顺延第二名中标时,理论上是不得对价格进行调整的。那么,第一名与第二名中标差价如何处理?若第二名比第一名报价低,顺延大多不会引起争议。
但第二名比第一名报价要高甚至高很多,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这个差价,我认为应当是属于中标人放弃中标后,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一部分,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合同法向放弃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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