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盈标讯网友最近提了一个问题:一个招标项目分了4个包,采购人要求4个包由不同的投标人来中标,也就是说,一个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一个包。同时,为使每个包的竞争更充分,采购人还要求投标人必须投2个以上的包。网友问,这样做可以吗?
这个案例实际有两个问题需要回答:第一,可以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吗?第二,可以限定投标人的中标包数吗?
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采购人为了保证项目实施进度,会根据自身和潜在投标人的情况,将招标项目分成若干标段,由多个投标人中标,中标人集中资源完成各自中标的标段,保证整个项目的进度。所以,分标段招标是常见的现象。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但是,法律、法规未就同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投标以及同时中标多个标段的情况作出规定。对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招标人应当根据标段划分、潜在投标人数量及其资格能力和生产要素配置状况,以保证充分竞争和避免规避招标等为前提,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依法科学合理作出规定。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看,对同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投标以及同时中标多个标段属于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事项。法律并未禁止招标人作出限定投标人的投标包数和限定投标人的中标包数的规定。
先来谈第一个问题,划分标段是采购人的权力,可是投标却是投标人的权力。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投哪个包或哪几个包,应完全由投标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包括招标人不应加以干涉或引导。因此,不建议招标文件作“投标人必须投2个以上的包”的规定。
再看第二个问题,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包数过多,因受资源投入限制,而无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项目,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采购人限制投标人的中标包数,即“兼投不兼中”是可行的。
限制投标人中标包数不等于可以随意操作。在实践中,有的让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程序,利用澄清环节做工作让投标人自动放弃;也有的评标委员会协商评分,对已在其他标段中标的投标人人为打低分,让其中不了标;还有的评标结束后,以各种理由拒签合同,强行迫逼中标人放弃,等等。这些都不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
限制投标人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怎样才是依法科学合理呢?首先,要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作出规定。要让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知悉,这是招标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其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此事项的规定要具体,清楚,无岐义,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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